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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抚养费不是想调就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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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07 15:44     作者:365投注平台     浏览次数:

非婚生子女要求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要以存在亲子关系为前提。因原告对于同居关系的举证往往较为困难,目前普遍做法是要求双方进行血缘关系鉴定。当被告不配合进行鉴定的时候,法官需要耐心解释,但不能强制进行。

原告小E诉称母亲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原告母亲于2013年10月生下小E,李先生未支付过任何费用,因此要求确认小E与李先生系父女关系,要求李先生为小E办理户籍手续,并要求李某一次性支付小E自出生之日至18周岁的抚养费合计108万元。

李先生辩称,原告母亲与被告不是男女朋友关系,仅是认识,没有进一步关系,而且自己一直在国外,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与被告李先生存在父女关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显示父亲一栏为空白。被告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父亲一栏为空白,不能证明自己就是原告的父亲。原告申请与被告进行亲子鉴定,被告坚持不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出生医学证明上所载明父亲一栏上没有记录,并未显示李先生为小E的父亲;其次,原告虽在庭审中陈述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原告母亲曾与李先生联系,李先生不予配合,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对上述情况予以证实,因此,该出生医学证明无法证实小E与李先生之间的关系。此外,原、被告双方对交往时间表述不一致,原告亦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母与李先生之间的关系,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法官释法

本案主要涉及非婚生子女要求抚养费的问题。对于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是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对于是否构成必要证据,人民法院应结合个案案情慎重把握。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中,应注意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方式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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